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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7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广州宣泰商贸有限公司、焦宇茵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宣泰商贸有限公司,焦宇茵,广东金穗丰实业有限公司,吴春宇,熊小桥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7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宣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南十三行路一号新中国大厦首层。法定代表人:王安稳,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安,系广东诚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焦宇茵,女,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高要市。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安、林成达,广东诚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金穗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90号204房自编之五。法定代表人:林友琴,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原审被告:吴春宇,女,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原审第三人:熊小桥,女,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监利县,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广州宣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泰公司)因与上诉人焦宇茵、被上诉人广东金穗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穗丰公司)、原审被告吴春宇及原审第三人熊小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二审中,宣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焦宇茵以其已与金穗丰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当庭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焦宇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宣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焦宇茵撤回上诉;二、广州宣泰商贸有限公司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焦宇茵负担50元,广州宣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怡审判员  李静审判员  余盾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