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孟书景申请执行刘瑞委托合同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书景,刘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887号申请执行人孟书景,女,汉族,农民,1956年5月20日生。被执行人刘瑞,男,汉族,农民,1978年3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孟书景申请执行刘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确民初字第01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孟书景货款1093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元及执行费64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孟书景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88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李建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静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