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诸德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诸德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2573号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涌泉里1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明,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翔,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德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诸德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何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