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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3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3414号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塔下路***号。法定代表人:黄陈忠。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银芬,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将军桥振瓯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杨显丰。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29元,减半收取1514.50元,由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晓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剑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