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民初2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六安前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史秀成、张子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前城置业有限公司,史秀成,张子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民初2986号原告:六安前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经济开发区胜利北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秀成,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张子仪,女,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六安前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史秀成、张子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六安前城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六安前城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原告六安前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窦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