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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敏与王奉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敏,王奉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368号申请执行人:黄敏,男,汉族,1969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王奉川,女,汉族,1963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敏与被执行人王奉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黄敏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王奉川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36执3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山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