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宝山支行、罗岐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宝山支行,罗岐理,李玉军,王西福,莒孝兵,杨兆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57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宝山支行。住址,黄岛区宝山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8759688-X。法定代表人:李悦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罗岐理,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黄岛区。被执行人:李玉军,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黄岛区。被执行人:王西福,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莒孝兵,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杨兆滨,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宝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罗岐理、李玉军、王西福、莒孝兵、杨兆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黄商初字第151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167676.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黄商初字第15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同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