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27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定民初字第22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前偿还原告50000元;于2017年9月25日前偿还原告50000元;于2017年10月25日前偿还原告500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余下欠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待兑付最后一批款项时交付,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