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被张某甲、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张某甲,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个体户,住城固县城某铝材总经销店。被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农民。被执行人:向某,女,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7000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甲已主动履行10000元,经“总对总”网络查询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宝义审判员 李 琳审判员 陈某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