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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左乃平与陈富贵、陈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乃平,陈富贵,陈高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晋1002民初202号原告左乃平,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被告陈富贵,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被告陈高峰,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乃平与被告陈富贵、陈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左乃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左乃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左乃平负担。审判长邓红人民陪审员亢晓丽人民陪审员潘娟娟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许夏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