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82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钟海成李艳芳、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海成,李艳芳,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554号原告钟海成,男,汉族,1974年6月10日出生,医生,现住双辽市辽。被告李艳芳,女,汉族,1964年10月26日出生,农民,现住双辽市种。被告安生,男,汉族1963年10月28日出生,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审理原告钟海成被告李艳芳、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海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海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亚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宏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