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2民初4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周广涛、周平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周广涛,周平学,李学俊,青岛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讼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411号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848号。法定代表人:黄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栋,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诉讼人:夏帅,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广涛,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周平学,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李学俊,女,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青岛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雯玉,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娜,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告周广涛、周平学、李学俊青岛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70元,减半收取4035元,由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朝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