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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执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陆军梅、海宁市锣玛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军梅,海宁市锣玛成商贸有限公司,王玉平,毕娜,杨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执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陆军梅,女。被执行人海宁市锣玛成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688200-6。被执行人王玉平,男。被执行人毕娜,女。被执行人杨新建,男。本院在执行陆军梅与海宁市锣玛成商贸有限公司、王玉平、毕娜、杨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00万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13048501.00元。现查明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又因申请执行人陆军梅的申请,且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海宁市锣玛成商贸有限公司、王玉平、毕娜、杨新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朝晖审判员  张鑫冰审判员  范文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