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汪珊、田学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珊,田学文,程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汪珊,女,汉族,东坡区人,1987年5月28日出生,住东坡区。被执行人田学文,男,汉族,东坡区人,1970年8月14日出生,住东坡区。被执行人程翠红,女,汉族,东坡区人,1972年6月4日出生,住东坡区。申请执行人汪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402民初57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田学文、程翠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苏祠街道办事处白虎滩社区应得款项,待该款项到位后,可直接兑付,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402民初5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