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高爱国、郝明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爱国,郝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9执510号申请执行人:高爱国。被执行人:郝明海。申请执行人高爱国与被执行人郝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2)鲁0829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高爱国的申请,被执行人郝明海应支付给高爱国22350元及利息并交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明海交纳了上述案款及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2)鲁0829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忠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