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叶世蓉与芦山路云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世蓉,芦山路云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马明海,杨梅,王路云,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637号原告:叶世蓉,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芦山路云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芦山县。法定代表人:高伟。被告:马明海,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杨梅,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王路云,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卢燕,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叶世蓉与被告芦山路云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马明海、杨梅、王路云、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叶世蓉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叶世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世蓉撤诉。案件受理费4620元,由原告叶世蓉负担。审判员 尤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雨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