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2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董云林与阮德炎、安庆市晨熙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云林,阮德炎,安庆市晨熙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江汪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660号申请执行人:董云林,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阮德炎,男,195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庆市晨熙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74990175H。法定代表人:阮丽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汪晟,男,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皖0822民初24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江汪晟银行存款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玉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