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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9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杨生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杨生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9民初545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地址为湖口县钟山商贸城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491560458C。负责人:李龙林。委托代理人:廖斌斌,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申请人:杨生林,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所为湖口县。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与被申请人杨生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生林名下公积金账户共计人民币8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生林名下公积金账户共计人民币8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