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2520沙德妹与镇江东方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德妹,镇江东方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2520号原告沙德妹,女,195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本市新区。被告镇江东方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方伟业2号楼3楼。原告沙德妹与被告镇江东方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沙德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沙德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沙德妹负担。审判员 李鸿梅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