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科技发展总公司与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取回权纷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科技发展总公司,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执46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科技发展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同路449号8005室。法定代表人周敬。被执行人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东二路15号外滩华融大厦10楼。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林启梅,清算组组长。原告上海科技发展总公司与被告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取回权纷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七年三月十日作出的(2016)沪01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科技发展总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科技发展总公司支付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民币32,4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07年9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沪一中民三(商)破字第2号案裁定受理了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初7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敏审 判 员 吴 军代理审判员 余运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闵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