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鹿易成与铜陵永泉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易成,铜陵永泉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249号原告:鹿易成,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冠亚G区。被告:铜陵永泉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树根,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孔祥兰,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鹿易成诉被告铜陵永泉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鹿易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易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鹿易成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岳焕云人民陪审员 曾慧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婉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