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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鹿易成与铜陵永泉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易成,铜陵永泉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249号原告:鹿易成,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冠亚G区。被告:铜陵永泉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树根,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孔祥兰,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鹿易成诉被告铜陵永泉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鹿易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易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鹿易成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岳焕云人民陪审员  曾慧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婉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