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6民初3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廖万全与廖万华徐兴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万全,廖万华,徐兴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3722号原告:廖万全,男,汉族,1948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廖万华,男,汉族,1957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徐兴芳,女,汉族,1959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万全与被告廖万华、徐兴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万全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万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万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廖万全负担。审 判 长  周思远代理审判员  樊珊珊人民陪审员  周存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