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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杭州银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长云、刘建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长云,刘建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2136号原告杭州银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高沙社区高沙文渊大厦B楼1-3层商铺8359室。法定代表人谢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志松,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林长云,男,194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干区被告刘建萍,女,195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长云、刘建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银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银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银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银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晓蓉二О一七年七月二十无书记员  杨啸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