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81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覃泽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泽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381刑初4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泽招,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山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泽招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华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泽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13日凌晨,覃泽招伙同莫克运、黄世敏、覃家植(均已判决)、黄某2(另案处理)驾车从来宾市到合山市寻找作案目标,后在合山市岭南镇城中四街“杭州步步高布艺店”门前停车位处,由莫克运负责撬车,覃泽招等人负责放风,盗走被害人谭某1的一辆车牌号为桂G×××××的灰色长城牌CC6460KM45型越野车,经鉴定,该车价值74000元人民币。2017年3月2日,覃泽招被抓获归案。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泽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覃泽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在共同盗窃过程中,其负责放风,是从犯,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3日凌晨,覃泽招伙同莫克运、黄世敏、覃家植(均已判决)、黄某2(另案处理)驾车从来宾市到合山市寻找作案目标,后在合山市岭南镇城中四街“杭州步步高布艺店”门前停车位处,由莫克运负责撬车,覃泽招等人负责放风,盗走被害人谭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桂G×××××的灰色长城牌CC6460KM45型越野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4000元。2013年3月21日,公安机关从莫克运处依法扣押了该被盗车辆,并于同年5月7日发还给被害人谭某1。2017年3月2日,覃泽招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泽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3)港北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书、报案笔录、被害人谭某1的陈述、同案人莫克运、黄世敏、覃家植的供证、被告人覃泽招的供述和辩解、贵港市价格认证中心贵价鉴[2013]17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示意图、指认照片、莫克运、黄世敏对覃泽招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泽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泽招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覃泽招负责放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覃泽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覃泽招提出的在共同盗窃过程中,其负责放风,是从犯,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的辩解,符合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覃泽招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覃泽招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泽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民生审 判 员 覃桂茶人民陪审员 宁秀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莫真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