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安森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森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02刑初199号公诉机关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森云,男,汉族,1971年9月5日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住思茅区。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1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洱市思茅区看守所。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森云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森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安森云在普洱市思茅区过街楼55号门口,将被害人纪某停放的号牌为云J×××××的优狐牌公主48型白色电动自行车盗走。经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的价格为人民币2480元。该被盗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森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安森云是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在量刑上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安森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出示的证据及适用的法律无异议,提出其是在发现电动车未上锁的情况下将车骑走;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阻止一起自伤自残事件,是立功,希望对其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安森云在普洱市思茅区过街楼55号门口,将被害人纪某停放的号牌为云J×××××的优狐牌公主48型白色电动自行车盗走。经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的价格为人民币2480元。该被盗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安森云处扣押的号牌为云J×××××的优狐牌公主48型白色电动车一辆、黑色和银灰色眼镜盒各一个、黑色U型锁一把、黑色皮质手套一副,上述物品已发还被害人纪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发还情况说明、随案移送清单、电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监控视频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通知书、现场勘验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物证照片、光盘一张、证人沈某的证言、被害人纪某的陈述、被告人安森云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森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森云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安森云犯盗窃罪,数额较大,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安森云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安森云在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森云关于其看到电动车未上锁才起犯意的辩解,对其定罪及量刑并无直接关系,本院不予采纳;其关于在看守所制止一起自伤自残事件,但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罪责刑相���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安森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森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至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肖云赟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成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