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民辖终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南佛陶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蔡琼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佛陶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蔡琼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民辖终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佛陶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道客村兴龙小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琼楠,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维秋,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伟,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南佛陶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琼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7民初2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海南佛陶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1、一审裁定认为本案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从上述法律条文的字面表述和语义解释来理解,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不必区分其性质和类型,均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即:不动产纠纷作为一个整体概念,不再做任何细分,凡是涉及不动产的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换言之,不动产纠纷就是涉及不动产的所有纠纷。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属于不动产纠纷范畴。本案涉及的合同标的房产兴达花园项目位于海口市海甸岛,应由美兰区人民法院管辖,而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显然适用法律错误。2、针对本案涉及的兴达花园项目,一审曾已受理并审理了同一类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显然已适用了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为了方便管辖法院对不动产进行调查、勘验,及时查明案件,还有助于案件最终得到顺利执行。因此,请求裁定移送本案由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蔡琼楠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审原告请求海南佛陶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的范畴。本案属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海南佛陶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曲 洁审 判 员 章 蕾审 判 员 袁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邓静瑜书 记 员 吴崇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