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锦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锦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2民初752号原告:锦州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士英南街。法定代表人:徐国哲,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赵锦春,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士英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锦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锦州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锦州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岳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