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5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田行健与田黑马、刘玉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行健,田黑马,刘玉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5民初518号原告:田行健,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飞,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黑马,男。被告:刘玉姣,女。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新华,旌德县俞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田行健与被告田黑马、刘玉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田行健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田行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行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田行健负担。审判员 吴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