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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向某甲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刑初1017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甲,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保靖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7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本案,于2016年1月2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徐晓丽,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1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又因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16年11月16日、2017年3月8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分别于2016年12月8日、2017年4月8日提请本院恢复法庭审理。2017年5月10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又以东检公诉刑追诉[2017]7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超华、厉剑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甲及辩护人徐晓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寻衅滋事事实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期间,向某乙(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向某甲等人窜至本市横店镇下湖严曹某甲、余某甲经营的“缤纷水果店”、横店镇下校头村吴某甲经营的棋牌室、横店镇后明菜市场杜某甲、陈某甲、王某甲合伙经营的棋牌室、横店镇楼下陈陈某乙经营的棋牌室、横店镇下湖严刘某甲、李某甲合伙经营的棋牌室、横店镇下湖严沈某甲、余某甲、“戚保”合伙经营的棋牌室,以扔扑克牌、掀桌子等方式,索要“保护费”,共计索得财物人民币50000元。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向某乙纠集被告人向某甲等人窜至本市横店镇下湖严菜市场附近曹某乙经营的棋牌室,以空押的方式参与赌博,遭到做庄的严某甲拒绝后,就对严某甲进行殴打。2015年8月2日晚,向某乙纠集被告人向某甲等人窜至本市横店镇江滨西路13号刘某乙经营的美容店,要求提供两名小姐外出陪同唱歌,遭到刘某乙的拒绝。向某乙当场即扬言要砸毁刘某乙的美容店,后经中间人余某乙、李某乙的调解后才答应不再去美容店闹事。2015年8、9月份的一天,向某乙纠集被告人向某甲等人窜至本市横店镇楼下陈老年协会陈某丙经营的棋牌室,无故赶走打牌的客人,随意滋事。(二)开设赌场事实2015年12月中旬以来,宋某、向某丙、厉某甲、魏某和曾某、向某丁、向某乙、李某丙、尤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本市横店镇后明菜市场南门东侧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获利,约定宋某、向某丙、厉某甲、魏某和曾某分得抽头获利的一半,向某丁、向某乙、李某丙分得抽头获利的另一半。期间,向某丁、向某乙以200元至300元每天的工资雇佣被告人向某甲及向某戊、彭某甲(均另案处理)在该赌场内望风。2016年1月14日晚,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缴获共同赌资18750元、个人赌资11270元(均已收缴),以及宋某等人抽头所得30000元。经查,被告人向某甲参与望风期间,宋某等人抽头获利共计50000元以上。(三)贩卖毒品事实2016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向某甲在本市横店镇后明村公共厕所边的操场附近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2016年1月23日,被告人向某甲携带毒品在本市横店镇后明村公共厕所附近等候吸毒人员前去购买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当场扣押甲基苯丙胺1小包。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检验报告、搜查、检查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与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向某甲伙同他人多次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向某甲帮助他人开设的赌场望风,情节严重;被告人向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其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其参与的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在开设赌场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向某甲在庭审中辩解,对起诉书指控其寻衅滋事的第四起、第七起、第八起无异议,其他的没有去过;对起诉书指控其参与开设赌场、贩卖毒品无异议。辩护人徐晓丽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甲开设赌场、贩卖毒品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对寻衅滋事部分就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第七起、第八起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其他犯罪事实被告人向某甲没有参与,不能仅依据被害人的陈述来认定本案的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在寻衅滋事案件中应当认定为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其虽系累犯,但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事实2015年2月份,向某乙纠集被告人向某甲及彭某乙、张某、刘某丙、彭某甲(均另案处理)到本市横店镇下湖严沈某甲、余某甲、“戚保”合伙经营的棋牌室,以掀桌子、赶人等方式闹事,索要保护费,后沈某、余某甲、“戚保”被迫答应每月给向某乙等人保护费人民币2000元(以下均指人民币),至2015年8月份已向向某乙等人交纳保护费10000余元。2015年4月份,向某乙(另案处理)多次纠集被告人向某甲及彭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到本市横店镇下湖严曹某甲、余某甲经营的“果缤纷水果店”内的棋牌室,以掀桌子、赶人等方式索要保护费,后曹某甲、余某甲被迫给了向某乙4000元。2015年4月份的一天,向某乙纠集被告人向某甲等人到本市横店镇下校头村吴某甲经营的棋牌室内索要财物,遭到吴某甲的拒绝。当晚,向某乙指使被告人向某甲等人闯入棋牌室恣意砸毁桌椅、赶走客人。次日,向某乙又纠集多人携带钢管等工具再次前往该棋牌室恣意砸毁棋牌室内财物。2015年6、7月份的一天,向某乙纠集被告人向某甲及彭某甲、胡某甲(另案处理)、刘某丙等人窜至本市横店镇后明菜市场对面杜某甲、陈某甲、王某甲合伙经营的棋牌室内以借钱为名索要财物,遭到拒绝。后向某乙指使被告人向某甲等人携钢管、砍刀等工具对棋牌室内的桌椅进行恣意毁坏,后在余某甲、鲍某等人的协调下,杜某甲、陈某甲、王某甲被迫给了向某乙4000元。2015年上半年,向某乙多次纠集被告人向某甲及张某、彭某甲、刘某丙、彭某丁(另案处理)等人窜至本市横店镇楼下陈杜某乙、陈某乙经营的棋牌室,以持刀威胁、掀桌子、扔扑克牌等方式闹事,索要财物。后陈某乙、杜某乙夫妇被迫通过中间人向向某乙交纳了2000元保护费。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向某乙纠集被告人向某甲及张某、彭某丙、彭某丁、彭某甲等人窜至本市横店镇下湖严菜市场附近曹某乙经营的棋牌室,故意以空押的方式下注,遭到做庄的严某甲拒绝后,就对其拳打脚踢,后在店门口又对其进行殴打,其中向某乙用汽车后备箱内拿出的棒球棍对其殴打。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间,向某乙纠集被告人向某甲及彭某乙、张某(均另案处理)、彭某丙、彭某丁、刘某丙等人窜至本市横店镇下湖严刘某甲、李某甲合伙经营的棋牌室,以扔扑克牌、掀桌子等方式索要财物,后刘某甲、李某甲被迫答应每个月给向某乙等人保护费3000元,至2016年3月份已向向某乙等人交纳保护费30000余元。2015年8月2日晚,向某乙到本市横店镇江滨西路13号刘某乙经营的美容店,要求提供两名小姐外出陪同唱歌,遭到刘某乙的拒绝。向某乙当即扬言要刘某乙的美容店无法经营下去,随后纠集被告人向某甲等人赶到本市横店镇四合村四合北路11号余某乙经营的车票店找刘某乙,后经中间人余某乙、李某乙调解后才答应不再去美容店闹事。2015年8、9月份的一天,向某乙指使被告人向某甲及彭某丙等人窜至本市横店镇楼下陈老年协会陈某丙经营的棋牌室,无故赶走打牌的客人,随意滋事。(二)开设赌场事实2015年12月中旬,宋莉群、向某丙、厉某甲、魏某(均已判刑)和曾某、尤某(均另案处理)、“安徽人”“开化人”合伙在本市横店镇后明菜市场南门东侧棋牌室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获利,约定平分获利款。两天后,安徽人”“开化人”退出合伙。12月下旬,向某丁、向某乙、李某丙(均另案处理)加入,约定向某丁、向某乙、李某丙平均分取抽头获利的一半,宋某、向某丙、厉某甲、魏某、曾某分取抽头获利的另外一半(分成三份,宋某拿一份,向某丙、曾某拿一份,魏某、厉某甲拿一份)。期间,向某丁等人以每天200元或300元的工资雇佣被告人向某甲和向某戊、彭某甲(均另案处理)负责望风。宋某、向某丙、厉某甲、魏某、曾某以每天240元或300元的工资雇佣石某、向某己负责望风。2016年1月14日晚,谢某、吕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在本市横店镇后明菜市场南门东侧棋牌室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缴获共同赌资18750元、个人赌资11270元(均已收缴),从宋某处扣押抽头渔利款30000元。经查,赌堂开设期间,共抽头获利127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向某甲分得2000元。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向某甲向本院退缴赃款2000元。(三)贩卖毒品事实2016年1月中旬的一天,应周某(已行政处罚)求购毒品的要求,被告人向某甲在本市横店镇后明村公共厕所边的操场附近,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小包卖给周某,得毒资400元。2016年1月23日,应周某求购毒品的要求,被告人向某甲携带毒品在本市横店镇后明村公共厕所附近等候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现场扣押疑似毒品1小包。经鉴定,该包疑似毒品净重0.4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现上述毒品已上缴金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列举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曹某甲、余某甲、沈某甲、吴某甲、方某甲、吴某乙、杜某甲、陈某甲、王某甲、方某乙、陈某乙、杜某乙、严某甲、李某甲、刘某甲、刘某甲、陈某丙的陈述、证人周某、刘某丁、吕某、谢某、戚某、廖某甲、詹某、王某乙、吴某丙、金某、陈某丁、杨某甲、黄某、龙某、马某、崔某、钟某、王某丙、杨某乙、张某、彭某戊、鲍某、覃某、严某乙、李某乙、陈某戊的证言、同案犯宋某、向某丙、厉某甲、魏某、石某、向某己、向某庚、彭某甲、向某乙、彭某乙、张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制作的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非涉案)财物入库清单、浙江省公安机关毒品上缴清单、搜查笔录及照片、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笔录、涉案人员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向某甲对上述事实所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向某甲及辩护人徐晓丽在庭审中对寻衅滋事部分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1)被害人余某甲、沈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2月,余某甲、沈某、“戚保”在横店下湖严开了棋牌室,向某乙带被告人向某甲等人到该棋牌室,以赶客人等方式索要保护费,故被迫同意给向某乙每月人民币2000元还是3000元的保护费,给了5个月。(2)被害人曹某甲、余某甲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曹某甲、余某甲在本市横店镇下湖严菜场旁开了“果缤纷”水果店,并在店里放了麻将桌供人打牌,向某乙带被告人向某甲等人到店里索要保护费,拒绝后,向某乙连续两三天带人到店里掀桌子、赶客人,故被迫给了向某乙4000元的保护费。(3)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本市横店镇下校头村经营棋牌室,2015年4月份的一天,向某乙带被告人向某甲等人到棋牌室向其要钱,被其拒绝,当晚,被告人向某甲等人闯入棋牌室砸桌椅、赶客人,次日,向某乙又带了20多人携带钢管等工具到棋牌室砸东西,且有证人余某甲、方某甲、吴某乙的证言相互印证。(4)被害人杜某甲、陈某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6、7月份,向某乙以借钱为由索要财物未果,后指使被告人向某甲等人携带砍刀到棋牌室肆意破坏,二人遂躲到杜某甲家里,向某乙等人开车跟随,后经鲍某、覃某等人调解,被迫给向某乙4000元了事;证人方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上半年一天早上,其到后明菜市场买菜看到向某乙带着被告人向某甲等人向杜某甲要钱,被拒绝后,就用身上带着的砍刀去砍桌子、赶人;证人余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6、7月份的一天中午,鲍某给其电话说向某乙带人到后明菜市场杜某甲开的棋牌室闹事要钱,让其过去调解,其赶到后看到向某乙带着被告人向某甲等十余人站在路边,最后谈妥由杜某甲给向某乙钱了事,且有证人覃某,鲍某的证言相互印证。(5)被害人严某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上半年,其在李某甲经营的棋牌室玩牌时,向某乙带人过来以空押的方式赌博,其就不玩了,向某乙等六七个人就冲过来对其拳打脚踢,其跑到门口,向某乙从车上拿出棒球棍打其身体;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本市横店镇下湖严淮南牛肉馆的棋牌室原系其经营,后转给曹某乙,2015年的一天,严某甲在棋牌室玩牌,其也在棋牌室门口玩,看到向某乙带着被告人向某甲等十余人,冲到店里殴打严某甲,后又把严某甲拖到门口打,其中有人拿棒球棍、刀,且有证人严某乙的证言相互印证。(6)被害人刘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6月,二人合伙在本市横店镇下湖严菜市场边上经营棋牌室,该棋牌室系从曹某甲处转来,当月,向某乙就带着被告人向某甲等人到店里要钱,被拒绝后,多次到店里以扔扑克牌、掀桌子等方式要钱,二人被迫每个月给向某乙等人3000元,共交了30000元保护费,且有同案彭某乙、张某的供述、证人余某甲、覃某的证言相互印证。综上,足以认定被告人向某甲参与了上述寻衅滋事的事实,故被告人向某甲及辩护人徐晓丽据上所提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伙同他人多次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向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向某甲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向某甲多次积极参与寻衅滋事,不宜认定为从犯。辩护人徐晓丽据上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向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向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向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对此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甲在庭审中对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自愿认罪,且已退出从开设赌场犯罪中获得的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徐晓丽据上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社会公共秩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和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暂存本院由被告人向某甲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珮人民陪审员  舒士宁人民陪审员  王炳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刘剑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