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鲁1311民初2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魏应军与侯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应军,候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11民初2862号原告:魏应军,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侯坤,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魏应军与被告侯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应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应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应军负担。审判员 王良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