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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11民初2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魏应军与侯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应军,候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11民初2862号原告:魏应军,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侯坤,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魏应军与被告侯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应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应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应军负担。审判员  王良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