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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建富、季会芹、季少义、马惠贤、王进军、丁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建富,季会芹,季少义,马惠贤,王进军,丁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314号申请人: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游艺东街561号。法定代表人:李晓莲,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建富,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惠农区。被执行人:季会芹,女,1978年3月3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惠农区。被执行人:季少义,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平罗县。被执行人:马惠贤,女,1977年7月2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平罗县。被执行人:王进军,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平罗县。被执行人:丁萍,女,1975年11月2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平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宁0202民初156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建富、季会芹、季少义、马惠贤、王进军、丁萍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42744元(其中执行标的42211元、执行费53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樊冠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柳永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