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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3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3民初63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无业,暂住本市矿区。委托代理人:刘某某1,男,阳煤集团职工,住本市矿区,系原告刘某某之兄。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本市矿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是,准备先行确权。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不至于损害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凤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