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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3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河北昊晟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与李广铎、沧县天源汽车运输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337号原告河北昊晟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辛中驿镇前台基寺村。法定代表人李连合,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广铎,男,1985年9月7日生,汉族。被告沧县天源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沧县捷地镇午来河村。原告河北昊晟金属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广铎、沧县天源汽车运输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昊晟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昊晟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亚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