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3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河北昊晟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与李广铎、沧县天源汽车运输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337号原告河北昊晟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辛中驿镇前台基寺村。法定代表人李连合,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广铎,男,1985年9月7日生,汉族。被告沧县天源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沧县捷地镇午来河村。原告河北昊晟金属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广铎、沧县天源汽车运输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昊晟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昊晟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亚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