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祝尚福、彭奕萍等与王波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尚福,彭奕萍,何兆华,曾庆宏,黄东河,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061号申请执行人:祝尚福,男,汉族,1962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彭奕萍,女,汉族,1978年5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何兆华,男,汉族,1964年3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曾庆宏,男,汉族,1968年12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黄东河,男,汉族,1950年7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王波,男,汉族,1962年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祝尚福、彭奕萍、何兆华、曾庆宏、黄东河与被执行人王波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194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刘 皓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志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