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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6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骏豪与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骏豪,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郑东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171号原告刘骏豪,男,汉族,1992年7月28日出生,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周顺河,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汝南县古塔路西段。负责人冀科,该委员会主任。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总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金雀路西段南侧。负责人:陈里,公司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郑东新区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宏图街**号院*栋。负责人肖栋,公司���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骏豪诉被告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郑东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骏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骏豪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骏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骏豪负担。审判员  邓卫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娄 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