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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执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田钿、项子珂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钿,项子珂,诸慧芳,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执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钿,男,汉族,1980年5月26日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六合园15号楼12门402号。申请执行人:项子珂,女,汉族,1983年4月17日,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诸慧芳,女,汉族,1984年9月30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礼华,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占颖富,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顺河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吴联模,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田钿、项子珂、诸慧芳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实报告财产状况。��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人至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执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宝栋审 判 员  张志秋代理审判员  包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