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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执7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钱某、张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728-2号申请执行人:钱某,女,1970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69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某已经履行完毕本院(2013)枞民一初字第011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722执字第7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