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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许长保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长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11刑初538号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长保,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焦作市高新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3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长保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海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长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1日晚22时许,被告人许长保溜门进入被害人段某2家中,将被害人放在车库轿车里的20000元现金盗走。现赃款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许长保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1日晚22时许,被告人许长保溜门进入被害人段某2家中,将被害人段某2放在车库轿车里的200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告人许长保退赔了被害人段某2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许长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段某2的陈述,证人段某1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许长保的户籍证明,被害人段某2出具的谅解书、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长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许长保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许长保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长保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长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中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