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执4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谢其顺与代树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其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4执4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谢其顺,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代树云,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谢其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其顺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24民初36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在本月再向申请人支付2万元,余款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36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了查封: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代树云名下的车牌照号为川*****号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贰年(自2017年3月29日至2019年3月28日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周素芬审判员 周兴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阳友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