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执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乌鲁木齐锦之绣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乌鲁木齐锦之绣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234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锦之绣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428号。法定代表人:王慧琴,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锦之绣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3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锦之绣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锦之绣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02965.8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锦之绣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444.4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齐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