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7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闵行店诉何正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闵行店,何正其,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79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闵行店,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2092号。法定代表人:钱竑,店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临,该店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正其,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审被告: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原路102号。法定代表人:俞光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临,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闵行店员工。上诉人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闵行店(以下简称欧尚闵行店)因与被上诉人何正其、原审被告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尚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4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欧尚闵行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何正其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何正其不是正常的消费者,存在恶意购买并敲诈的行为,且其提供的证据光盘存在剪切的情况,不能作为真实有效的证据。另,何正其购买的商品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应按照价款的十倍赔偿。何正其辩称,不同意欧尚闵行店的上诉请求;欧尚超市述称,其没有意见。何正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欧尚超市及欧尚闵行店退还何正其货款451.20元,并赔偿何正其4,512元;二、欧尚超市及欧尚闵行店支付何正其维权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打印费、邮寄费等合理费用5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26日,何正其在欧尚闵行店分五次购买“雨润黄豆焖猪蹄400g”商品共计16袋,每袋商品单价28.20元,合计451.20元。上述商品外包装上标注保质期90天,生产日期均为2016年9月25日。购买当日,何正其因所购商品已过保质期而向欧尚闵行店反映并索赔,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遂涉讼。一审法院另认定,何正其购买上述16袋商品后,未食用。一审法院认为,何正其提供的欧尚闵行店的超市收银条、系争商品实物以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何正其在欧尚闵行店购买系争商品的事实,故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欧尚超市及欧尚闵行店虽对此予以否认,但既不申请对视频资料的完整性予以鉴定,也未提供相关反驳证据,故一审法院对欧尚超市及欧尚闵行店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为,食品的保质期系检验食品安全的重要标准。本案中系争商品外包装明确标注保质期为90天、生产日期为2016年9月25日;然至何正其购买日2016年12月26日,在系争商品已过保质期的情况下,欧尚闵行店仍然予以销售,此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欧尚闵行店系欧尚超市的分支机构,故欧尚超市及欧尚闵行店应共同向何正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何正其要求欧尚超市及欧尚闵行店退还系争商品货款451.20元并要求欧尚超市及欧尚闵行店赔偿价款十倍的主张,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何正其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打印费、邮寄费等损失,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欧尚超市、欧尚闵行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何正其货款人民币451.20元;何正其自收到上述货款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欧尚超市、欧尚闵行店400g雨润黄豆焖猪蹄16袋,若何正其未能退回上述涉案产品的,则折抵应退回的货款;二、欧尚超市、欧尚闵行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何正其人民币4,512元;三、驳回何正其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欧尚超市、欧尚闵行店共同负担。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均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何正其提供的欧尚闵行店收银条、系争商品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其购买行为发生在欧尚闵行店。欧尚闵行店虽对何正其提供的视频资料真实性予以否定,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故欧尚闵行店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另,本案中系争商品在已过保质期的情况下,欧尚闵行店仍予以销售,此行为已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闵行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琳敏审判员 陆宇鹰审判员 王 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