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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财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秀芹与张洪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秀芹,张洪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财保1292号申请人:张秀芹。被申请人:张洪强。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81111号。申请人张秀芹因与被申请人张洪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张洪强驾驶的鲁GB0***轻型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洪强驾驶的鲁GB0***轻型货车一辆,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2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