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2223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海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某某、郭某某金融界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海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223执15号申请执行人海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青海省海晏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海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场部营销部经理。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1965年11月14日生,住青海省海晏县三角城镇西海镇大街。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1972年3月13日生,住青海省海晏县三角城镇西海镇大街。本院在执行海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某某、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徐某某在海晏县西海路151号有商住楼一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某某在海晏县西海路151号商住楼一幢房产手续,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芦海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祁兴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