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根乐与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乐,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孟兰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4民初882号原告王根乐,男,1957年1月4日出生,汉族,系神华乌海能源黄百茨矿业公司退休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神华街。法定代表人张子飞,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孟兰英,女,40岁,系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乐与被告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孟兰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根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根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根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王根乐负担(原告已交10元)。审判员 张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丽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