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4执17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曾宗洪、曾静申请执行井研县友谊矿石厂、袁术财、宁永忠、刘刚、袁翠容、陈小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宗洪,曾静,井研县友谊矿石厂,袁术财,宁永忠,刘刚,袁翠容,陈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4执17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曾宗洪,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申请执行人:曾静,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井研县友谊矿石厂,住所地:井研县高凤乡新建村2、3、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678388360E。执行事务合伙人:刘刚。被执行人:袁术财,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宁永忠,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刘刚,男,195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袁翠容,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陈小清,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曾宗洪、曾静依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1民终9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井研县友谊矿石厂、袁术财、宁永忠、刘刚、袁翠容、陈小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1民终950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