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3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乔玲玉与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玲玉,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2043号原告:乔玲玉,女,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强波,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乔玲玉诉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乔玲玉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乔玲玉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乔玲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乔玲玉负担。审判员  宋加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