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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娜与任辅公、任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娜,任辅公,任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768号申请执行人李娜,村民。被执行人任辅公,村民。被执行人任媛,村民。申请执行人李娜与被执行人任辅公、任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任辅公共计偿还李娜28000元,于2017年7月25日给付10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给付9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9000元。二、如被执行人任辅公不按该协议履行,申请人李娜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将对任辅公不按期履行协议的��为进行相应的处罚。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76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思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