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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申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许峰与淮安市远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峰,淮安市远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19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海,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安市远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井神路(公园村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如帅,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许峰因与被申请人淮安市远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8民终3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本院向再审申请人许峰依法送达询问传票,但许峰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峰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关 倩审判员 马 倩审判员 潘四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