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5执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耿世荣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世荣,卜玉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815号申请执行人:耿世荣,男,汉族,1956年4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崇文区。被执行人:卜玉变,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耿世荣申请执行卜玉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年大民(商)初字第06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耿世荣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卜玉变给付货款17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公告费260元。本院于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卜玉变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卜玉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耿世荣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卜玉变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耿世荣申请执行标的18196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卜玉变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年大民(商)初字第06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占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