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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6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志成与袁春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成,袁春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156号原告:孙志成,男,汉族,1987年4月16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委托代理人:徐晓晖,浙江九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凯,浙江九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春滚,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安县。本案在审理原告孙志成诉被告袁春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志成已声明不再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志成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俊杰 搜索“”